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

  一、事项名称:
  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9条;
  2、《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22条。
  三、审批条件:
  1、在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内取用水;
  2、年度用水计划已通过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审核确定;
  3、确需超计划用水的;
  4、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四、审批程序:
  1、用水户在超计划用水前三个月向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2、属地灌区管理机构初审;
  3、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审批。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超计划用水申请书;(4份)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超计划用水控制管理方案;(4份)
  4、超计划用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复印件;(3份)
  5、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
  六、审批期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受理地点:
  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发展路2号赣抚大厦406室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局供水管理中心:姚海军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6156781(服务),86156731(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