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12条。
三、许可条件:
1、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及水质要求,不得阻碍行洪;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开发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4、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2、属地灌区管理机构初审;
3、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审批。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申请书;(4份)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4份)
4、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4份)
5、经营活动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复印件。(4份)
6、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受理地点:
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发展路2号赣抚大厦408室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局水政科:梁亚萍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6156751(服务),6156731(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利用赣抚平原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08-31
来文单位:水政科
作者:水政科